2007年8月21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二版:钱塘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迎亲途中新娘被打险些流产
法院一审判赔精神损失费1万元
葛东方

  24岁的新娘郑某是台州市椒江区三甲街道晨光村人。2006年10月17是郑某结婚的大喜日子。据郑某说,因同村的邱某等人要在郑某房子边上建房,郑某的父亲与邱某的叔叔商量借用他侄儿邱某的粮田通行,邱某的叔叔表示同意。下午2时,迎亲队伍出门,郑某离开娘家准备往粮田上走时,邱某突然用泥锹舀水洒向郑某,邱妻王某用泥锹直插新娘肚子(怀孕四个半月)。双方发生扭打后,郑某的朋友过来阻拦,王某揪抓新娘头发并抓破新娘的婚纱。闻讯赶来的郑某父亲过来劝阻,也被邱某夫妇打伤。事情发生后,郑某马上到三甲派出所报案,之后因身体不适,郑某被送台州市立医院住院治疗。当天婚礼无法举行。
  事后郑某为讨回公道,一纸诉状将邱某夫妇告上了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。
  在法庭审理中,双方争辩的焦点在于两被告阻拦原告通过粮田,有没有对其施暴。原告坚持表示被告对自己实施了殴打,才使得原告四个半月的身孕出现先兆流产的症状,从而导致婚礼无法进行;被告却辩称是原告自己跌倒而导致的先兆流产,才延误了婚礼。双方都各自出示了相关的人证、物证。
  通过调查,法院认定了这些事实:2006年10月17日14时许,原告郑某因结婚从父亲家出来,遭到被告王某的阻拦,不让其通过,双方发生扭打,倒在稻田里,致使原告婚纱破损,原告被扶起后送往台州市立医院,经医院诊断为孕4月先兆流产,原告住院7天,共用去医疗费1272.55元。另因原告婚纱破损赔偿给婚纱店1500元。
  法院认为:被告王某阻拦原告不让原告通过是纠纷发生的直接原因,而原告住院治疗的后果也是由于在与被告王某发生扭打时所致,故被告王某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人身权利,负有过错,应赔偿原告相应的经济损失。婚姻是人生的大事,原告郑某在婚礼举行当日被被告王某致伤住院,无法参加婚礼,这给原告造成了终生遗憾,致使原告精神受到严重损害,被告王某应赔偿原告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。
  日前,椒江法院作出判决:被告王某赔偿给原告郑某各项损失3122.55元,赔偿给原告郑某精神抚慰金1万元,驳回原告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。